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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规定呢?

厦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有哪些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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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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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销对象:参加厦门市医保的人员、及委托社保机构管理的各类人员(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上述人员均简称参保人。   2、支付范围:   (1)本规程中所指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因病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发生的、由参保人现金垫付的、且符合《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办法》、《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社保经办机构依照医保相关文件规定的诊疗项目最高限额支付标准,对参保人所提供的诊疗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本地和外地的诊疗项目费用,一律按照《厦门市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结算支付。
     (3)已由其他险种、第三方责任人赔付的,或慈善捐助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3、报销类别:   (1)异地就医的费用:   ①已办转外就医、异地工作、异地安置或异地居住等手续的就医费用;省医保联网不能正常刷卡的费用;   ②办理"异地报备"选定的药店购药的费用;   ③外地出差、探亲、旅游期间的急诊(急性病)费用;   ④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医保年度内体检的费用;   ⑤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   ⑥属于《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未办转外就医(异地报备)手续异地医疗费处理的通知》的异地医疗费。
       (2)本市就医的费用:   ①社保计算机系统停机或故障期间、社会保障卡(原IC卡)挂失期间(含挂失前应急就诊时的当日费用,发票须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社保制卡延迟期间、每月门诊超20次就诊限制的费用;   ②参保人工作单位或身份变更后次月内续保暂停期间、地税托收延迟,到帐月1日起发生的费用;   ③120院前急救(医药费部分)、急性病门诊当天费用;   ④离休干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临床需要并经审批,由所在医疗机构提供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材料的费用;   ⑤肾移植、骨髓移植等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垫付费用;   ⑥新生儿按规定及时投保,且是新出生三个月内垫付的医疗费用;   ⑦在尚未开通刷卡的,按协议管理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参保人垫付的医疗费。
       (3)其它医疗费用:   ①参保人因交通事故,其本人承担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酒后开车或无证驾驶者等其它自我故意行为所致者除外);   ②参保人交通事故本人无责,但肇事者逃逸无法追究责任,时间超过一年的;参保人受他人伤害、且伤害人无法追究(属本人参与斗殴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不能报销),时间超过一年的及其它另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医疗费报销审核小组讨论审定,按审定结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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