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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入库数小于发票开具数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商品入库数小于发票开具数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全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方出现材料实际入库数小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量的情况,如果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差额部分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如果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而是正常合理的损耗,差额部分进项税额不须作转出,即可以按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全额抵扣。
    当然,对属于由于销售方的责任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购买方可与销售方协商按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处理。   若对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及进项税额是否需转出有疑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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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22: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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