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出借人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 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应当按实际出 借数额计算。
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根 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 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 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 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 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 息。 ”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 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