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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汽车销售商违约,消费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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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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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杨某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了新车订购合同,并在当天交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约定:从收取订购金后合同生效,交车时间为2011年4月。如果因杨某自身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购车,定金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后,当年3月杨某收到汽车销售商的一份信函,称国家消费税上调,杨某订购的汽车也随之涨价。  杨某不同意汽车销售商的要求,并要求销售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杨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律师说法汽车销售商应当双倍返还杨某定金。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之间的订购合同合法有效,但销售商却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单方提高车辆价格,其明确表示将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义务,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在汽车销售商违约导致杨某的购车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汽车销售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省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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