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 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
条还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该两条中所涉及的撤销权在名称上有相似之处,且两种撤...全部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 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
条还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该两条中所涉及的撤销权在名称上有相似之处,且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
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第一,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
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对象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中,撤销权人撤销的是其与另一方当事
人之间的合同,即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后者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 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
第三,效力不同。
合同撤销权制度中,撤销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债
权人行使撤销权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第四,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针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合同
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 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 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针对《合同 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一年、五年的期限均属于除斥期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