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 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 者劳动收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 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 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 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 等;(3)按规定未列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 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 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能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可见,用提成形式作 为工资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