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投资外地可以签为上海户口吗?我想
上海市人事局已恢复“引进人才”及“夫妻两地分居调沪”等审批的工作,目前受理对象有所限制,申报材料也有所调整,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引进人才
1、当前“引进人才”受理申报对象主要是:“两院”院士、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优秀人才候选人、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专业对口);本市紧缺急需、并获有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其他人员也可以送审。
2、原递交过《引进人才申请表》、或领取过《引进人才登记表》、或递交过引进人才审报材料而至今未通过市人事局审批的员工,若符合当前引进人才政策条件的,按原操作程序重新申报,原递交的材料将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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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已恢复“引进人才”及“夫妻两地分居调沪”等审批的工作,目前受理对象有所限制,申报材料也有所调整,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引进人才
1、当前“引进人才”受理申报对象主要是:“两院”院士、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优秀人才候选人、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专业对口);本市紧缺急需、并获有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其他人员也可以送审。
2、原递交过《引进人才申请表》、或领取过《引进人才登记表》、或递交过引进人才审报材料而至今未通过市人事局审批的员工,若符合当前引进人才政策条件的,按原操作程序重新申报,原递交的材料将退还本人。
3、申报材料及操作程序按照原要求进行。
二、夫妻两地分居调沪
符合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夫妻两地分居调沪”政策条件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三、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博士后进出站等调沪业务继续按原政策进行。
人事部门办理国内优秀人才来沪
受理条件
1、上海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上海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满3年);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以上符合第1、2条还须提供学位证书;符合第1条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须提供学位证书,其子女可随迁;符合第2、3、4、5规定调沪的人员,年龄应在50岁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婚人员其未退休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调、随迁。
受理范围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上海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可以是本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联营、私营单位(不包括办事处性质的派出机构)。
申报材料
1、引进人才单位的申请函(含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原件等);
2、引进人员申请表;
3、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
4、引进入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引进人才条件认定证明(原件);
6、外省市同意调动的函(原件);
7、引进人员的近期体检表;
8、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考核情况(原件);
9、能够反映引进人员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有关材料;
10、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11、调动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出迁入地地址、派出所名称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12、婚姻证明。
上海市建立引进人才网上政务服务系统。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按就近、方便的原则,直接到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人才引进程序
1、单位备齐材料并上网登录([url] );[/url]
2、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
3、批准后,开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5、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6、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7、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2:30-17:00。
受理机构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大木桥路123号);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上海市商城路660号;浦西:上海市中山西路620号);
3、上海市各区县人事局委托受理。
劳动部门办理外省市职工进沪
受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
申请对象资格
一、申请对象
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
二、申请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职工
1)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6年以上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满2年的;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以上(须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外省市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特困”职工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老人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或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的;或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4年以上)的。
3、其他职工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且单身3年以上的职工,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
3)上海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4)本市统战、侨务、台胞等对象和老红军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需要照顾回沪的。
4、申请转移到上海市工作的职工,除符合以上各类条件之一外,还应自行联系接受单位。
受理手续
1、外省市职工要求转移进本市工作的,应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劳动部门发函至本人报入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联系(已婚报在沪配偶处;未婚、丧偶、离婚报在沪父母处)后,再到上海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及驻沪部队中的职工(户口在外省市的)或配偶在外省市工作要求转移进沪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
受理材料
1、外省市市(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发的联系函及《职工跨省市流动登记表》;
2、在沪接收单位的证明;
3、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原从上海迁出的户籍证明、在沪家庭人员情况证明(包括户口簿原件);
4、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在沪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6、其他材料等。
结果告知
1、批准进沪的
(1)区、县劳动局领导在二周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同意意见,由承办人在一周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准迁证》,并发函至外省市劳动部门,办理其工作转移手续。
(2)市局社会事务管理处主管领导在二周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办人在一周内电话通知单位,办理申请人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准迁证》,并发函至外省市劳动部门,办理其工作转移手续。
(3)职工转移来沪工作的同时,须将本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入本市。
2、未批准进沪的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材料起3周内,电话告知申请人或单位未批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color=Red]人事部门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 [/color]
受理条件
年老多病无子女照顾的在沪退休老人(指老人夫妇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已退休人员)可以从外地调一名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也可以调一名已婚子女或一对已婚子女及未成年第三代。
调沪人员须是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函;
2、在沪老人书面申请;
3、街道证明;
4、在沪老人户籍证明;
5、老人病情证明;
6、老人身边无子女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7、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8、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
9、调入单位接收函(合同制单位须附3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10、外省市商调函;
11、调入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老人其他子女及第三代的户籍证明、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受理程序
1、在沪老人向原退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单位到委托人事代理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街道乡镇报所属区、县人事局审批,市属主管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独立大型企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2:30-17:00。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