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内,村委会能重新调整发包地吗?
由于土地的承包期限比较长,如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可长达50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会有许多偶然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发生。同时由于我国现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农村发生很大变化。完全不允许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的土地,会无法处理一些特殊情况。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作适当调整。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全部
由于土地的承包期限比较长,如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可长达50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会有许多偶然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发生。同时由于我国现在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农村发生很大变化。完全不允许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的土地,会无法处理一些特殊情况。
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允许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作适当调整。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但是,必须明白一点,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思想。同时中央也多次强调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但由于一些地方对承包土地的调整比较频繁,破坏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破坏了土地的生产力。因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那么怎么理解: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呢?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而要求重新继续承包土地的;(3)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
这里的人地矛盾特别突出,一般是因为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较大的,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这种情况下,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小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在承包方发生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进行土地调整时,并不必然发生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了机动地,或者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由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土地,应该首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的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只有在没有上述土地的情况下,才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因此,杏山子村村委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即使其村内的人地矛盾十分突出,也只能在矛盾突出的农户之间做个别调整,而不能进行全村调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