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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收入的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租金收入的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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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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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此原则规定,即使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只要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未到,也不确认收到当期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按上述规定分析,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是说,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要按合同上约定的应收租金的时间来计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中也作出补充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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