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前增值税留抵税额可否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 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 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 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13号公告解 决了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货物转让环节的增值税处理问题。但对于资产重组过程中,原企业存在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当如何处理,13号公告并 没有明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以下简称55号公告)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 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 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 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为实现资产重组中原纳税人留抵税额顺利结转到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根据55号公告的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 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 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 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一份。
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 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 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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