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单位为境内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缴纳増值税?
对于该项业务,应该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下面结合营改增相关政策 做一解释。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 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 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 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 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尽管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 36号文件)已经将该文件予以废止,但相关文件精神仍然被沿袭。
财税 〔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 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 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①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 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②所销售或者租 赁的不动产在境内;③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④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