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过户未告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 的,保险公司是否仍然要负责赔偿?
【案例】葛某于2007年6月份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在江苏某
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08年3月份,葛某将车卖给了付 某,并且办理了转移登记。但是葛某并未将车辆转让的情况告知保 险公司。 后付某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给第三方造成了损失
5000余元。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本案例中的保险标的是肇事车辆,被保险人是葛某。根据 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
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现在,投保车辆虽然转让了,但没有变 更保险合同。原车主葛某已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车辆损失也就和 他没有法律上的利益了,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原来的车主。新车主...全部
【案例】葛某于2007年6月份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在江苏某
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08年3月份,葛某将车卖给了付 某,并且办理了转移登记。但是葛某并未将车辆转让的情况告知保 险公司。
后付某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给第三方造成了损失
5000余元。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本案例中的保险标的是肇事车辆,被保险人是葛某。根据 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
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现在,投保车辆虽然转让了,但没有变 更保险合同。原车主葛某已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车辆损失也就和 他没有法律上的利益了,保险公司不能赔偿原来的车主。新车主付
某不是保险单中记载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 求权,同时保险利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标 的所有权转移时,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将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
不过目前,此种情况出现的理赔赔偿已有所松动,部分保险公 司采用了灵活的变更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确有客观
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保险批单,而保险风险又没有因车辆转让而提 高,保险公司对“真空地带”的事故还是同意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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