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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抵扣?

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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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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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务 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 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 灾地区的公益捐赠,可以不必受利润总额12%比例的限制。
    只要企业 实现了利润,即允许在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也就是说,企 业向地震灾区进行的公益捐赠可以在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比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更优惠。
  公益捐赠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还有: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 赠(财税〔2000〕21号文件);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税〔2000〕 3〇号文件);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财税〔2000〕97号文件);向慈 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捐赠(财税〔2001〕9号文件);对农 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财税〔2001〕103号文件);对第29届奥运会的捐 赠(财税〔2003〕10号文件);对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 赠(财税〔2003〕204号文件);对教育事业的捐赠(财税〔2004〕39 号文件);对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税〔2004〕172号文件);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财税〔2005〕13号文 件)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 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益性捐赠 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第二,必须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 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 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 的通知》(财企〔2003〕95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 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 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各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 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 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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