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停车管理费后是否必须保证车辆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所收取的机动车辆管理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车辆保管费,车辆停车管理费与保管费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车辆管理费主要是用于小区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以及对没有车辆业主的一种占地使用补偿费用,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就说明了有车族和没有车辆的业主都对物业区域内的共用场地享有使用权利,有车族在使用这些共用场地就是对没有车辆业主的场地占有,从道义上讲应该给没有车辆的业主经济补偿。而保管费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向有车族业主收取了保管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全部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所收取的机动车辆管理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车辆保管费,车辆停车管理费与保管费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车辆管理费主要是用于小区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以及对没有车辆业主的一种占地使用补偿费用,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就说明了有车族和没有车辆的业主都对物业区域内的共用场地享有使用权利,有车族在使用这些共用场地就是对没有车辆业主的场地占有,从道义上讲应该给没有车辆的业主经济补偿。而保管费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向有车族业主收取了保管费,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就应该对其车辆的安全负有看管和保护安全的职责,使其车辆不受毁损和丢失。
所以,停车管理费不同于保管费。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了业主机动车辆停车管理费后,并不保证车辆的安全。
假如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对业主的车辆进行保管,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就要在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履行对业主车辆的保管义务,如果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等,物业服务企业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的管理服务中由于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虽有安防人员24小时值守,但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义务,疏于管理,不负责任,最终导致其车辆出现安全问题,这样物业服务企业就出现了失职现象,由此物业服务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在日常的管理服务中物业服务企业安防人员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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