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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以租代买”能否行得通?

农村房屋“以租代买”能否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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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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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很多城市居民厌倦了喧嚣喜欢到周边郊区居住,有些人与村民签订了 租赁期为5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农村房屋租赁协议,其目的是以租赁形式规避“农 村房屋禁止向外流转”的规定。
  这种以租代买的形式其实是不可行的,根据《合同 法》第214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 部分无效。  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曰 起不得超过20年。
  可见我国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最长为20年,如果约定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期仍然视为20年期满。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续 租的期限同样最长为20年。如果农村房屋租赁约定租期超过20年的,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20 年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租赁双 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可见,法律允许承租人多次续租最终达到无限期使用房屋的效果,但是不允许 一次性约定“一辈子”,这不仅为了防止双方串通“以租代买”规避农村房屋不允许 向外流转的政策,也意在给租赁双方一个重新考虑的机会,就个人利益而言,市场 上房屋价格不断变化,一锤子买卖难免使其中一方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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