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所容纳消费者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根据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类型和环境特点的不同,对于其 所能容纳消费者的数量作了不同的规定。该规章第23条 规定:营业区域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
容纳人数。 最大容纳人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滑 雪、滑板项目人均运动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滑 冰、轮滑项目人均运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二) 人工游泳池的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 5平方米;天 然游泳场的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
4平方米”。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对体
育活动场所人数的要求既考虑到了不同场地和不同运动 项目的特点,又与国际标准接轨,对于...全部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根据
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类型和环境特点的不同,对于其 所能容纳消费者的数量作了不同的规定。该规章第23条 规定:营业区域内实际容纳的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
容纳人数。
最大容纳人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滑 雪、滑板项目人均运动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滑 冰、轮滑项目人均运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二) 人工游泳池的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 5平方米;天 然游泳场的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
4平方米”。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对体
育活动场所人数的要求既考虑到了不同场地和不同运动 项目的特点,又与国际标准接轨,对于控制体育运动项 目消费者的密度、维护体育运动场所的安全和维持经营 单位的正常经营进行了综合考虑,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规
定。
除对人均运动面积作了具体规定外,该规章第24条 还规定:"当接近最大容纳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体
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 确保安全”。这一条是与该规章第23条紧密相连的。
当 场所内部容纳人数过多时,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 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如果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对经营
场所内人员过多的情况不及时釆取相应措施导致事故发 生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 担法律责任。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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