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
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
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二)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2、出境证明及;
3、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
2、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四)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职工户口簿;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封存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
提供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3、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