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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否需要其继续履行合同?

房屋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后,承租人是否需要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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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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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违约金是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除了支付违 约金以外,继续履行合同也是必要的。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可能出于某种原因 (例如,该房屋地点优越,承租人找不到合适的替代房屋),希望继续履行租赁合 同,如果违约方出租人支付了违约金以后,承租人是否能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交付租赁房屋的义务为非金钱债务,根据《合同 法》第110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租赁房屋的义 务。
    不过法律从来不强人所难,如果实际交付房屋确实出现了困难,《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三种不必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如 房屋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租赁房屋已经不存在的。
  (2)租赁房屋已经不适于 强制履行,如租赁房屋已经由其他人合法占有使用的;或考虑经济效用履行费用过 高的,如租赁房屋因出租人毁损严重而修复费用过高的。  (3)如果承租人没有在 合理期限内要求实际履行的,证明承租人对是否实际履行并不在意,此时法律没有 必要强制出租人履行租赁合同。
  在《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三种可以不履行的情况中,并不包括已经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因此,支付违约金并不能排除出租人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承租 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按照约定交付租赁房屋。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 的规定,如果因迟延交付租赁房屋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出租人也要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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