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因托
甲食品公司与乙船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多式联运合同,从上海至大连托运5500箱新鲜冬笋。装船后,根据甲食品公司的要求,乙船务公司签发了可转 让的多式联运提单。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没有人来提货,乙船务公司按照多式联运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联系方式通知收货人,但是因联系方式有误,无 法发出通知,于是又与甲食品公司取得了联系,甲食品公司告诉乙船务公司 自己的提单已经转让,而且已经支付了运费,没有人来提货与自己无关,因此拒绝提货。 乙船务公司因无人提货,只好将该批货物暂时存入码头仓库, 乙船务公司为此垫付仓储费8万元。乙船务公司向甲食品公司主张赔偿仓储费8万元,甲食品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多式联运...全部
甲食品公司与乙船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多式联运合同,从上海至大连托运5500箱新鲜冬笋。装船后,根据甲食品公司的要求,乙船务公司签发了可转 让的多式联运提单。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没有人来提货,乙船务公司按照多式联运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联系方式通知收货人,但是因联系方式有误,无 法发出通知,于是又与甲食品公司取得了联系,甲食品公司告诉乙船务公司 自己的提单已经转让,而且已经支付了运费,没有人来提货与自己无关,因此拒绝提货。
乙船务公司因无人提货,只好将该批货物暂时存入码头仓库, 乙船务公司为此垫付仓储费8万元。乙船务公司向甲食品公司主张赔偿仓储费8万元,甲食品公司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向托运人索赔。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 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单据依托运人的要求,可以是可 转让的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单据。
在实践中,只有单据的签发人(即 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程责任时,多式联运单据才有可能作为可转让的单据。此时,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持票人享有货物的所 有权。但是,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的,但如果托运人因自己的 过错给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托运人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失不受多式联运单据是否转让的影响, 只要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不管多式联运单据在谁手 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都可向托运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持票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赔偿。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是指托运人交付货物时包装不当或填写有 关多式联运单据时,故意或过失地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如货物数量不足、品质不合于规定、货物有内在瑕疵而未予说明,或者将危险品当作普通品运输 等,由于这些原因造成损失的为托运人有过错。
如承运人明知包装不当而予 以运输,发生损失,除非承运人声明发生损害不赔,否则承运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对托运人则无请求权。如因托运人提供的材料不准确或者不当而 造成多式联运承运人的损失,托运人应负责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船务公司按约定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因没有人前来提货而 储存货物导致的垫付仓储费的原因,是由于甲食品公司在多式联运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联系方式错误,是甲食品公司在托运货物时的过错。虽然提单已 经转让,甲食品公司作为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乙船务公司有权要求甲食品公司赔偿仓储费8万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