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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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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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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的安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有: 1。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
    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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