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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征收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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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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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征收的强制执行 第一、规定是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是由前提的,可以列举可能发生的事情: 1、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那还在行政范围内,所以与你所说应该是行政的事情并不矛盾。
     2、如果提起了行政诉讼,那就是进入了司法程序,不过是由被征收人启动的,所以也不矛盾 3、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这时候,按照你的思路,那就是被征收人对这个事情默认了,政府就可以行政处罚之了。
  如果就此打住,那么还符合你说的行政属性,法院也没有参与。 但是由于我国一直被诟病行政权力强大,所以立法者煞费苦心,是希望限制行政权力,不能让他直接去强制执行,因为否则很容易有专横的嫌疑。  这时候,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类似于政府启动了一个“诉”,但实质上这里又不是一个诉,因为事实很清楚,政府处罚或者裁定后,对方既不复议,也不诉讼,也不履行处罚或者裁定,那么,政府显然可以执行,但为了避嫌,则申请法院执行。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
    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具体的执法、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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