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的潜在有利与不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呢?
购买自身股票的远期合同 2015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远期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其自身的股票,即以购买甲公司自身股票为标的的远期合同。 合同签订日:2015年2月1日 到期日:2016年1月31日 远期合同涉及的股票数量:1000股 2015年2月1日每股市价:100元 2015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10元 2016年1月31日...全部
购买自身股票的远期合同
2015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远期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其自身的股票,即以购买甲公司自身股票为标的的远期合同。
合同签订日:2015年2月1日
到期日:2016年1月31日
远期合同涉及的股票数量:1000股
2015年2月1日每股市价:100元
2015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10元
2016年1月31日每股市价:106元
2016年1月31日的固定远期价格:104元
2015年2月1日远期价格的现值:100元
说明:为了简化说明,假定基础股票不发放股利,从而当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时,远期价格的现值与现货价格相等。
另外,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是按照市场股票价格与固定远期价格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的。
1。以现金净额结算(现金换现金)
基于甲公司购买自身股票的远期合同将以现金净额进行结算。
即在2016年1月31日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时,甲公司不会向乙公司收取其自身的股票,而是根据结算当日甲公司自身股票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数量计算出应收乙公司的现金金额,与合同约定的应付乙公司的现金金额(根据合同结算价格与合同约定数量计算,即104000元)进行比较,差额以收取/支付现金的方式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签订合同时甲公司每股价格为100元,固定远期价格现值为100元,即2015年2月1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合同权利价值100000-合同义务价值100000)。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按照市场股票价格与固定远期价格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
因为衍生金融工具(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没有支付或收取现金,甲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尽管无需会计处理,但应明确该项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合同权利/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
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每股市场价格增加到110元,对甲公司而言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增加6300元(合同权利价值110000-合同义务价值103700)(合同权利价值110×1000=110000)(合同义务价值100000+4000÷12×11≈103700)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6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300
2016年1月31日
2016年1月31日,甲公司股票每股市价减少至106元,对甲公司而言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2000元(106×1000-104×1000)。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减少(2000-6300):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43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300
同一天,该项远期合同以现金净额结算,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收取现金106000元,同时有义务向乙公司支付现金104000元,因此甲公司将收取乙公司现金2000元。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现金 20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2000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因为衍生金融工具(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没有支付或收取现金,乙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同甲公司一样)
2015年12月31日
与甲公司相反,对乙公司而言,2015年12月31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减少6300元。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减少: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3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6300
2016年1月31日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3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4300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贷:现金 2000
【解析】
远期合同中约定以现金净额结算,对于甲、乙双方来说,该项衍生金融工具在2015年2月1日赋予某一合同方在潜在有利的情况下与另一合同方交换金融资产(现金)的合同权利,或者在潜在不利的条件下与另一合同方交换金融资产(现金)的合同义务。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规定,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应当分类为金融资产。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金融工具准则适用范围内的远期合同应在承诺日(交易日)而不是结算日确认为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 当主体成为远期合同的一方时,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通常相等,因此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净额为零。
针对例2中的金融工具,对合同双方来说,在2015年2月1日均产生一项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的价值相等,因此在承诺日(交易日)双方均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但无论如何,该项衍生金融工具在2015年2月1日均应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仅因为记账金额为零,所以未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净额不为零,则该合同在交易日即应被确认为一项资产/负债。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甲、乙双方应对远期合同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账面价值。
2。以股票净额结算(股票换股票)
假设除了将以股票净额结算代替现金净额结算之外,其他条件均相同。
股票净额结算,即在2016年1月31日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时,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按合同总额104000元与市场价格计算的其自身的股票数量,有权利向乙公司收取合同约定的甲公司自身的股票1000股, 数量差额以收取/交付股票的方式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除了记录远期结算的分录之外,甲公司其他的会计处理与上述以现金净额结算所列示的相同。
2016年1月31日
合同以股票净额结算。甲公司有义务交付的股票数量为981。
1股(104000÷106≈981。1股),有权利收取的股票数量为1000股(合同数量)。 因此,甲公司需要向乙公司收取自身股票18。9股。由于股票只能以整数交付,所以收取自身股票18股(18×106=1908元),差额92元收取现金。
甲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库存股 1908
现金 92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或收取自身股票19股,以现金支付差额14元(19×106-2000)
借:库存股 2014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现金 14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除了记录远期结算的分录之外,乙公司其他的会计处理与上述以现金净额结算所列示的相同。
2016年1月31日
合同以股票净额结算。乙公司有义务向甲公司交付的股票数量为1000股(合同数量),有权利收取的股票数量为981。1股(104000÷106≈981。
1股)。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交付股票18。9股。由于股票只能以整数交付,所以交付股票18股(18×106=1908元),差额92元以现金支付。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贷:金融资产 1908
现金 92
或交付甲公司股票19股(19×106),差额14元以现金收回。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现金 14
贷:金融资产 2014
【解析】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购入自身股票),除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分类为权益工具以外,其他情形均应分类为金融资产。
(固定换固定分类为权益工具)(固定换变动/变动换固定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出售/发行自身股票),除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分类为权益工具以外,其他情形均应分类为金融负债。
(固定换固定分类为权益工具)(固定换变动/变动换固定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对于甲公司,本例题中甲公司有权利收取的自身股票数量是固定的,有义务交付的自身股票数量是变动的,不符合固定换固定的条件。
该项远期合同在2015年2月1日的合同权利价值与合同义务价值的差额应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仅因为合同权利价值和合同义务价值金额相等,所以未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净额不为零,则该合同在交易日即应被确认为一项资产/负债。
对于乙公司,本例题并非是以其自身的股票作为交易标的,因此在2015年2月1日,乙公司享有一项(潜在有利条件下与甲公司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同时承担一项(潜在不利条件下与甲公司交换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应当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仅因为合同权利价值和合同义务价值金额相等,所以未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净额不为零,则该合同在交易日即应被确认为一项资产/负债。
3。以股票总额结算(现金换股票)
假设除了将以股票总额结算代替现金净额结算之外,其他条件均相同。
股票总额结算,即在2016年1月31日对远期合同进行结算时,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支付现金104000元,有权利向乙公司收取自身的股票1000股(合同签订日价值100000元)。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借:库存股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 (远期合同结算金额为104000元,现值为100000元)
重要重要重要:这是与例1显著不同的地方(见解析)
2015年12月31日
甲公司财务报表中无需确认库存股的公允价值变动。
但是,对于负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借:利息费用 3660【(104000-100000)/12×11≈3660】
贷:其他应付款 3660
2016年1月31日
借:利息费用 340
贷:其他应付款 340
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现金104000元,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持有的甲公司的股票1000股。
借:其他应付款 104000
贷:现金 104000
(2)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2015年2月1日
乙公司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因为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此项远期合同没有约定支付/收取现金(如保证金)。
(对乙公司来说,尽管无需会计处理,但应明确该项金融工具产生的合同权利/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
2015年12月31日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减少: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3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6300
2016年1月31日
乙公司记录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300
贷: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4300
当日,乙公司还要记录远期合同的结算:
借:衍生工具——远期合同 2000
贷:金融资产 2000
借:现金 104000
贷:金融资产 104000
【解析】
甲公司
针对此项远期合同,甲公司享有一项收取固定数量自身股票的合同权利和支付固定金额现金的合同义务。
(符合固定换固定的条件)。一项衍生金融工具,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该项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尽管该远期合同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但由于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零且未收付现金,所以未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在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甲公司不确认该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虽然该金融工具是权益工具,但准则规定: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因此,对于甲公司来说,该项远期合同的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甲公司应就该项合同义务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同时按权益性交易进行处理(回购库存股)。【准则解释7对股份支付回购条款的处理即如此】
乙公司
准则规定,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应当分类为金融资产。
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同时,衍生金融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乙公司应对远期合同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调整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账面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本例题中仅考虑了合同签订日及后续资产负债表日,乙公司对远期合同初始确认(公允价值为零)及其后续变动(远期合同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的会计处理。未考虑在此交易过程中,如果乙公司一直持有甲公司的股票(注:很可能没有),则在各时点乙公司还要根据准则规定核算持有的金融资产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直至结算日处置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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