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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准则下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确认收入有哪些认识?

对新准则下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确认收入有哪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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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5

    一)新准则下对此种方式下收入的确认存在观念的不足   从财务的角度看,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总的来说是正确的,但必须在发出商品之初就必须确认收入。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到未来收款的某一个时点,那么该时点上的价值就是收款额或应收金额,而且并不违背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
     (二)新准则下收入确认容易造成人为调节利润   如前面列举的第一年收入已确认1600万元,与税法的差异又不纳税。  假如购销双方有一定关联,而交易又是公允的。在销售方给购买方商品一段时间后,购买方以资金出现困难等借口采用某种方式将产品交换回原销售公司。
  
  则有可能原确认的收益超过实际收益。   (三)收入的提前确认可能造成税收流失   若企业前3年对已确认的收入与税法差异作了纳税调整。  而后2年因某种原因忽略了差异的转回,则实质上对未转回的部分会造成少计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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