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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立法现状如何?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立法现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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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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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法理有一定的反映。一方面它们注重规定公司的有限责任,强调其人格独立;另一方面,它们更强调公司应当在权利能力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民法通则》第49条及国务院的条例中规定了在股东出资或公司资本不足情形下,股东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却未规定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然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一直未得到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广泛承认,旧《公司法》的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关于企业法人制度的规定是严守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所以当公司法人人格不断被股东滥用时却缺少规制此类行为的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正式通过,公司法变革和创新是巨大的,“最为突出的修改是对一人公司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全承认和采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这个制度变得非常完整,成为中国公司法在世界公司法制度中一个最独特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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