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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含义及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遗嘱的含义及立遗嘱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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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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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对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他事务 的处理,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立遗嘱需注意以下问题: (1)  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 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 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  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 均合法的,有效。 (5)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 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 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 证人。
   (7)  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9)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 销、变更公证遗嘱。
   (10)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 伪造的遗嘱无效。   (13)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 明,例如:“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  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 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人继承哪些财产,也可 按财产写明。
  
     (3)  遗嘱人的要求。 (4)  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 的时间、地点等。 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 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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