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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理由是什么?

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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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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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有如下理由:   第一,能够汇总反映职工薪酬的发放数,如果不计提直接发放的话,就会存在很大的缺陷:账上不能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累计或每个月应该发多少工资、实际发了多了、还有多少没有发。
     可能有人会叫板说,管理费用下面不是也有一个“职工薪酬”的明细科目吗?在这里也可以体现出工资啊。  其实成本费用里面的职工薪酬只是成本费用的一部分,还包含其他成本费用。
  试想,如果突然有一天,总经理让你提供工资数据时,你该怎么办呢?总不能把以前的凭证都给翻出来,拿着计算器再一个一个去找去加吧,那样的话会把你累死,也很容易搞错。   第二,这样做与企业下发工资(指下月发放本月的工资)是相匹配的。
    因为,在企业中发放的工资一般是上月的,你计提的是本月的工资,你本月计提的应该是本月的发生额 ,而本月发放的工资是上月的发生额 。   第三,这样做可以从“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中直观反应你每月发放的工资总额,便于你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计算你的工资限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便于调整。
    在企业工资还可能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反映,你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再把这些从分类账中找出,再加总之类多麻烦呀,对不对。   第四,便于按工资为基数计提的费用,包括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因此,我们在核算职工薪酬的时候从程序上讲应先计提,然后再发放。  因为只有计提后才能知道要发放多少。从数额上讲,计提数应大于或等于发放数,如果出现计提数小于发放数,就意味着透支发放了职工薪酬,这是属于不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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