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酒类产品包装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有哪些呢?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包装物的用途密切相关‚用途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一样。
(一)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随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销售产品的需要‚往往将产品包装物也随同产品一起出售给购货方‚或是方便对方购货‚或是是促销‚扩大销售量‚或是商品美观。
包装物随产品销售通常...全部
非酒类产品包装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与包装物的用途密切相关‚用途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一样。
(一)非酒类产品包装物随产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销售产品的需要‚往往将产品包装物也随同产品一起出售给购货方‚或是方便对方购货‚或是是促销‚扩大销售量‚或是商品美观。
包装物随产品销售通常有单独计价、不单独计价两种方式‚在不同的方式下‚其计税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
1。单独计价销售
(1)销售收入。包装物单独计价随产品销售给购货方‚按税法规定要缴纳增值税。
因为包装物销售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销售‚属附属业务范畴‚作视同材料销售处理。 包装物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分别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企业因包装物收入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包装的消费品是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面分析‚企业对应缴纳的消费税理所当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2)押金收入。按税法规定‚对于逾期或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按销售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
特殊情况下‚包装物已随产品售出并已计税‚但为了督促购货方退回包装物‚在销售产品时又加收一定数额的押金。 押金性质上属于暂收应付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购货方归还包装物‚销货方退还押金‚若逾期未退回包装物‚则没收押金。
押金收入属于额外、偶得收入不应归于其他业务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会计处理时‚将没收的含税押金‚还原为不含税‚在冲减增值税和消费税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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