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申请流程有哪些?保障房申请
《老子》第八十章:“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汉书?货殖列传》“各安其居而乐其业,甘其食而美其服。”自古就有“安居乐业”这样的说法,给自己找好一个“家”,事业也会随之变得更加好起来的。 自从2007年的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以来,越来越多无力购买商品房、甚至租不起房子低收入家庭,通过各种保障性住房,拥有了虽不一定华丽却温暖的家。那么保障房申请的一般流程是什么?保障房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保障房申请流程一般是以下几步:
首先,申请是第一步,救助对象发出申请后才会有后续步骤的实施;
其次,就是初步审核,居委会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对...全部
《老子》第八十章:“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汉书?货殖列传》“各安其居而乐其业,甘其食而美其服。”自古就有“安居乐业”这样的说法,给自己找好一个“家”,事业也会随之变得更加好起来的。
自从2007年的大规模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展以来,越来越多无力购买商品房、甚至租不起房子低收入家庭,通过各种保障性住房,拥有了虽不一定华丽却温暖的家。那么保障房申请的一般流程是什么?保障房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保障房申请流程一般是以下几步:
首先,申请是第一步,救助对象发出申请后才会有后续步骤的实施;
其次,就是初步审核,居委会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入户调查,并报街办(镇)张榜公布;
第四,社区居委会在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调查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报区建管局房管办,反之,认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房委会,有居委会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就是区建管局对街办(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批准给予享受的,通知街办及居委会并有居委会通知当事人,并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反之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最后,当事人到区建管局领取住房钥匙并入住。
保障房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5。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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