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有: 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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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则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按税法规定要进行视同销售的上述行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有些不需要确认收入,也有相当一部分行为,按企业会计准则,也需要进行收入确认。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为例,各种视同销售的具体处理如下: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非买断方式)
发出代销商品
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
售出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移送货物的一方
借:其他应收款(或应收账款)
贷:库存商品(或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接受货物的一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等个人消费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具有商业实质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具有商业实质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简化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上便是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分析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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