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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大病保险救助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西安大病保险救助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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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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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范围: 1。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 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 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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