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甲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 约定: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乙公司应当在2008年12月1日前将 具备交付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甲使用;逾期交房的,自合同 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乙公司向甲支付每日200元的 违约金。
2009年4月16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4月24日,甲诉至法 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27000元。乙公司主张因为多阴雨天气,影 响工程进度,属于自身不可抗力,且违约金超过损失过高请求减少。法院审理 后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延期交房违约金4680元。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 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本案中,乙公司延期数月交付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关于多阴雨天气影响 工程进度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畴,乙公司应该向甲支 付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按照《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赔 偿性措施,违约金数...全部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 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本案中,乙公司延期数月交付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关于多阴雨天气影响 工程进度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畴,乙公司应该向甲支 付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按照《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赔 偿性措施,违约金数额应与违约损失额相适应,乙公司请求减少违约金,违约
损失的举证责任就在乙公司一方,本案中甲的实际损失应该参照同地区同类房 屋的租金比较合理。
据法院调查,2009年1〜4月,甲、乙所在地与原告甲所购房屋同地段及 面积相当的房屋月租金在800元左右,如果按照每日200元计算,则为每月 6000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
甲的租金损失按照每月800 元计算135天应为3600元,违约金按照超过损失30%计算为4680元,法院 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 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 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 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收起
本案中,乙公司“逾期交房”,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甲到期拒收...
出现卖方违约情况,买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可向法院提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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