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法定天数是21.16天,可以
不清楚“每月法定天数是21。16天”是从何而来,因为08年前施行的是“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工作制,日工资发放也是按照20.92天/月计算的。
进入2008年后,由于增加了一天法定节假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二○○八年一月三日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部
不清楚“每月法定天数是21。16天”是从何而来,因为08年前施行的是“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工作制,日工资发放也是按照20.92天/月计算的。
进入2008年后,由于增加了一天法定节假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二○○八年一月三日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
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因此,无论公司安排员工周末加班,还是在其他时间加班,都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后,仍然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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