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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宁波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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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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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方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单身居民限购小套型住房:   [对象]: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   1。
  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  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
  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J产、Z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10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下同)。
       自有住房是指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子女的房改购房、祖传私房、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和签订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解困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批地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承租公有住房是指承租人为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年满16周岁的子女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J队转业、复退J人。
  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第(一)项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   (三)1999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15日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市拆迁中选择货币安置且尚未购房的拆迁户。     [申购方式]:   (一)申请购房的家庭应当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持现住房资料(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
    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
    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四)区政府应加强对本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销售过程由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若摇号,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取得《准购证》后放弃购房达到二次的,作不愿购买处理,其购买申请不再受理。
  因放弃申购等原因剩余的房源并入下批可供房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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