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应当如何 分配?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而言,侵权发生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的 诉权分配应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为界限,在著作权转让合 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侵权,应当由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主张权利, 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侵权,则应当由受让人主张权 利。 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于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而所谓的使用权,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一 般的民法原理,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因此,依传统的观 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并非适格的原告。 但在司法 实践中,被许可人作为原告诉讼的案例很多。一般认为,当侵权人 侵害使用权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因 ...全部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而言,侵权发生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的 诉权分配应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为界限,在著作权转让合 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侵权,应当由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主张权利, 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侵权,则应当由受让人主张权 利。
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于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而所谓的使用权,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一 般的民法原理,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因此,依传统的观 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并非适格的原告。
但在司法 实践中,被许可人作为原告诉讼的案例很多。一般认为,当侵权人 侵害使用权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因 为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通过支付较高的对价已经取 得了限制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而第三人以同样 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将对被许可人的独占利益造成损失;同时, 著作权人在授予被许可人专有许可后,其本身也不能以与被许可人 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故著作权人已经丧失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依 据,自然也就丧失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当然作为原始著作权 人,其尚存在制止侵权的权利依据。
在排他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侵 权人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排他许可使用人和原权利人的共同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排他许可使用人和原权利人列为共同原告。 在普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应作为适格的原告。
因为被 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的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也不因他人的 使用而受到损失,因此,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世界各国对 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规定不尽相同。《英国著作权法》第101条规 定“除对抗版权所有人之外,排他被许可人针对许可证颁发后所 发生之情事有相当于权利转让一样的权利和救济措施。
”第102条 规定:“在二者都享有诉讼权而由版权所有人或排他被许可人提起 的(全部或部分)涉及版权侵权的诉讼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准许, 除非有一方合并为共同原告或追加为共同被告,否则版权所有人或 者,在某些情况下,排他被许可人将不得参加诉讼。
”可见,在英 国,在排他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拥有独立的诉权,当然, 排他许可使用人和原权利人也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俄罗斯著 作权与邻接权法》第30条授予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禁 止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当然包括诉权),在被许可 人未行使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时,作品的作者可以行使这项权 利。
可见,在俄罗斯,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的诉权在先,只有在被许可人懈怠行使诉权的前提下,作者才能行使诉 权。我国对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未做规 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千差 万别。
比如在专有许可使用被侵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起诉法院受 理并最终判决的案例有,原始著作权人起诉法院受理并最终判决的 案例也有,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被许可人与原始著作权人究竟谁 才有诉权,被许可人与原始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应该如何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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