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包括哪些情况?
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 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 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 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 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 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 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袖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井、矿井、其他井属于“井、坑” 类,分类代码为“〇3”,属于构筑物。因此一般生产企业自己打的水井 以及矿类企业的矿井属于构筑物,修建井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 不能抵扣进项税。
2。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油气 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 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 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
油气田企业的钻井、测 井、录井、固井均属于生产性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油气田企业采油、采气用井是否属于不动产呢?《固定资产 分类与代码》中采油、采气用井分类代码为“25”,不属于财税 〔2009〕113号文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因此财税〔2009〕】13号文和财 税〔2009〕8号文相互呼应,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不属于不动产,属于 采油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样油井处置缴纳增值税而非营 业税。
3。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很多工业企业经常会用管道来输送水、蒸汽以及其他液体类物质那么企业所用的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这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 问题。《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利管道和市政管道分类代码为“〇3”, 输送管道分类代码为“09”。
其中,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管道输送 设施以及其他输送管道。 因此,一般企业生产中所使用的输送管道不属于不动产范畴,其进 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的规定,与建筑物 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税不得抵扣,包括给排 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 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建筑物内的采暖用管道 以及消防用管道其进项税不得抵扣。特别提示:如果建筑业、房地产业实行了增值税,是不是意味着不 动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呢?关键要看政府会不会放弃 这部分利益,而给企业更多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