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
我国政府2009年2月曾发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 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 工办理参保手续。 同时,对于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作出了如下具体 规定:(1)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 为12% ;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 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 简称个人账户)。 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全部
我国政府2009年2月曾发布《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 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 工办理参保手续。
同时,对于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作出了如下具体 规定:(1)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 为12% ;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 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 简称个人账户)。
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 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2)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 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 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 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 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 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 按国家规定计息。
(3)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 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
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 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 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 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但该《办法》最终并没有单独出台,而是将相关内容融入了 2009年12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本办法已于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其中第9条对于农民工的参保问题 作出了如下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 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 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 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 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 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 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