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规定有哪些?
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首先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也执行新会计准则,这些企业包括金融、保险、证券公司、中央国企等。新制度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发生了部分调整。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全部
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首先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也执行新会计准则,这些企业包括金融、保险、证券公司、中央国企等。新制度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发生了部分调整。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发生以下变化:
1、直接费用化。
不再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
2、新的资产负债表不再列示“开办费”的项目,即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不再在“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会计科目中核算。
4、统一并明确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明确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原规定摊销处理。
新设立的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核算,并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对筹建期间的界定,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收起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
1、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将发生的开办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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