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甲从乙处借款20万元建房。甲承诺2010年7月30日之前还 清借款,如不能按时还款,就将自己建造的两套房子中另外一套100平方米的商 铺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成本价卖给乙,以此偿还借款。甲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 同,签订合同当天,乙将20万元现金交付给甲。
2010年4月,甲的楼房竣工。 2010年7月30日,乙向甲催要借款,甲避而不见。后来多次催要,都找不到
人。2010年9月,乙向法院起诉甲,要求甲一次性还清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甲承认借款事实,但是表示无力还款。于是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的那套100平 方米的商铺。
该院遂查封甲的那套商铺。2010年12月2日,丙提出执行异议, 认为该房屋是申用于抵偿丙承建的甲的房屋的工程款及材料款,已于2010年5 月1日从甲处以19。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款两清,并居住至今,虽然因为乙的 原因尚未过户,但仍然属于合法取得,请求撤销对该房屋的查封。
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 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未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确无过错的,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该条规 定重点明确了三个条件: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已经实际占 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对未过户登记无过错。&...全部
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 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虽未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确无过错的,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该条规 定重点明确了三个条件: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已经实际占 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对未过户登记无过错。
本案中,丙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且人住,只是因为乙的原因才没有过 户,丙没有过错。
因此应当从实际出发,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一方的利益出 发,在坚持以登记为标准的原则下,适用过错原则。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 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如 由于登记部门的原因或者其他非第三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应当认定其已经取得 该财产的所有权,应当裁定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公平保护第 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査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 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 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 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
。收起
已经是强制程序了,被执行人不会知道配合的。可以凭有个文书...
本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己一年多了,每次向法院询问执行情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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