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有什
按照1998年《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有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都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新《消防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在原来必须进行消防验收的基础上,采用了消防验收和备案相结合的新机制,新《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全部
按照1998年《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有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都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新《消防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在原来必须进行消防验收的基础上,采用了消防验收和备案相结合的新机制,新《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过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新《消防法》的上述改革,是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制度密切衔接、一脉相承的。
这一改革具有以下好处:(1)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重点,缩小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质量和效率。(2)减少了许可类的行政审批,提高了建设工程的投入使用效率。(3)消防验收和抽查相结合,既照顾到全面,又突出了重点;既节省了警力,又方便了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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