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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中如何区分有关责任人员的失职?

法律常识中如何区分有关责任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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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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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某区发生矿难,造成多人死亡。该次矿难的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该区的区委书记在矿难的会议中痛心疾首,表示自己对于此次矿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该区的区长因为没有尽到检查职责,被认定为对事故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
  煤矿安全的负责人因为对于安全生产的疏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另外还有多名责任人被追究责任。  区分三种责任人对于责任的追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 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 员领导干部;(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 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 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 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法律条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 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 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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