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划分股权转让收入范围?
6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案例4:康耐特股权收购违约金案例
2014年11月15日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该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795。58万元收购乔静鸣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康耐特凯越光学眼镜有限公司29。 233%股权。该公司与乔静鸣签署了《江苏康耐特凯越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全部
6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6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案例4:康耐特股权收购违约金案例
2014年11月15日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该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795。58万元收购乔静鸣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康耐特凯越光学眼镜有限公司29。
233%股权。该公司与乔静鸣签署了《江苏康耐特凯越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否则,逾期一天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6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是对股权转让收入范围的进一步细化,既有延续以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有新的规定,但是总的框架还是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概括起来就是,与转让股权有关的各种形式的收入都应该并入征税范围的收入总额当中。
其中,违约金和补偿金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中就存在。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
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在本案例中,上海康耐特若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项而向转让方支付了违约金,则转让方应该将这部分违约金收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似的违约金条款在股权收购合同中很常见。
案例5:北京华宇软件股权收购案例
2014年9月,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支付收购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部分现金对价的公告》。
公告披露,公司决定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马勤、折哲民等共11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浦东中软90。185%股权,交易总额为13527。75万元。其中,6763。875万元以现金支付,6763。
875万元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马勤等11名自然人股东对浦东中软共计出资约为2705万元。他们承诺以浦东中软20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000万元为基数,2015年、2016年净利润较上一年的年增长率不低于10%。
如浦东中软2014年~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总和高于承诺净利润总和,则以超过承诺净利润总和部分作为奖励对价,但该奖励对价的金额应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马勤等11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浦东中软的90。
185%股权转让给北京华宇软件,转让收入为13527。75万元,投资成本为2705万元,差额部分应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本案例中还存在以下两个特殊之处:
(1)交易价格1。
3亿元中有50%为股权支付,这50%的股权支付部分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应该一次性的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这种情况就是属于公告中第八条所说的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资产、权益。
(2)如果浦东中软超额完了约定的利润指标,则收购方北京华宇软件将再向这11名自然人股东支付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款,取得的这部分奖励款就是属于公告规定的“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北京华宇软件在支付时应该履行扣缴义务。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纳税时点?
政策规定
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案例6:青岛金王股权收购案例
2014年10月,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收购资产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蔡燕芬、朱裕宝、上海悠皙贸易商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该股权转让协议,蔡燕芬将其持有的上海月沣26%的股权转让给公司,朱裕宝将其持有的上海月沣2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上海悠皙贸易商行将持有的上海月沣7%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青岛金王应在本次交易获得董事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悠皙贸易商行支付预付款1708万元,向朱裕宝支付预付款2292万元。
在本次交易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10日内,向朱裕宝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2300万元,且根据约定向朱裕宝支付的2292万元预付款自动转为首期股权转让价款,向上海悠皙贸易商行支付的1708万元预付款自动转为股权转让价款。
政策解读及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青岛金王在向转让方的自然人股东支付预付款时,转让方不发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原因是其股权并没有过户给青岛金王,因此,在支付预付款时不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
在支付首付款时应该逐步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原因是股权已经过户,青岛金王开始享受股东的权益,但是这个时点上不应该以全部股权转让款作为收入来计算个税,只能以本次支付部分作为收入扣除对应比例的原值来计算应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税是分次进行的,而不是仅仅支付一部分股权款时就扣缴全部个税,否则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冲突。
第二期到第四期转让款再支付的时候分别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