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如何计算?我妈妈
宁劳社险[2004]15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995年底前的,以相应年份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3%缴纳;补缴1996年1月以后的,以相应年份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内确定的基数和规定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缴纳。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6号
八、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仲裁时效应如何把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未终止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限...全部
宁劳社险[2004]15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995年底前的,以相应年份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3%缴纳;补缴1996年1月以后的,以相应年份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内确定的基数和规定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缴纳。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07]6号
八、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争议,仲裁时效应如何把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未终止的,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受申诉时效限制;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时起算申诉时效。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申诉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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