誑***
2017-08-15 13:36:48
目前舆论场上呈现出两派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方认为应该补缴土地出让金,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另一方则认为无须缴纳,因为《物权法》第14...[展开]
目前舆论场上呈现出两派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方认为应该补缴土地出让金,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另一方则认为无须缴纳,因为《物权法》第149条明确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