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厂房建造后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能否计提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全部
厂房建造后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能否计提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暂估价值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将部分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其计提的折旧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李继贞。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