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于广告、样品的资产,是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 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 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此,企业用于广告、样品的资产应当视同转让财产缴纳企 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 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 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 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此,企业用于广告、样品的资产应当视同转让财产缴纳企 业所得税。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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