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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租房申请承租人有哪些情形桃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青岛市公租房申请承租人有哪些情形桃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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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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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9。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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