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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是否可享受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是否可享受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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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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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
  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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