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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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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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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一)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二)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 (四)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有哪些土地批文或权属证明无效? 答: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和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无效。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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