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的来料加工转产何解!我公司为内资彩
“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一)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
按海关关于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指:
1。 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加工单位(仅限于内资或合资企业)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全部
“来料加工”和“来料装配”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一)从广义上来说,就是运用国外提供的原料、零部件加工成品或装配整机,收取加工费或装配费。
按海关关于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主要是指:
1。
由外商提供(包括外商在国内价购)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加工单位(仅限于内资或合资企业)按对方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2。将料件和成品分别计价,分别订立合同,对开信用证,不动用外汇,料件和设备的价款在成品出口价格中扣除,我方净得工缴费。
3。由外贸(工贸)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承担加工装配业务,然后组织工厂生产,外贸(工贸)公司同工厂之间按购销关系办理际贸易。
(二)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者他们的授权的机关审批。
签订的合同必须具体列明以下内容:
1。
外商提供的料、件、设备。
2。 我方加工成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
3。 进口料、件、设备和加工成品的交货日期、进出口岸、运输方式、支付方式、用料定额、损耗率、工缴费标准。
4。 合同有效期限和违约、撤约、索赔、仲裁办法。
5。 外商在我境内用外汇价购的料、件应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有关进出口公司批准并在合同中注明。
(三)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各有哪些职权?
凡经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可以对外签约;没有经营权的加工单位在与外商谈判时,需有上述公司参加。
外商委托我国内代理人签定合同的,要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或经贸部门认定的委托证明文件。
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和外商的国内代理人必须是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加工单位与外贸(工贸)公司联合对外签发的,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承接法律责任。
参与签约的外贸(工贸)公司要对签约的事负责,并向海关负连带责任。外贸(工贸)单独对外签约而后由公司再组织加工单位进行生产的(包括公司与加工单位按购销关系办理的),由有关公司及企业向海关负法律责任。
外商或其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样应向海关负法律责任。
(四)怎样向海关办理对外来料加工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有关经营单位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有关单证向有关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1。
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2。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3。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
4。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
5。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
6。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或保证金等。
海关核准后,向经营登记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其货物进出口时,不能享受来料加工的优惠政策,应按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综上,不是所有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的企业都具有自主进出口经营权,一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若从事来料加工,可以由有进出口代理权的外贸公司代理,申领来料加工手册。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
也就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简言之,先申请,然后可开工。
至于“转产”这个名词,我的理解是产业转换(生产内销式转向出口加工式)。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