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在做一些活动时,经常看见一
“最终解释权”不是一种权利,我们可以从合同解释理论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2、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
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 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对于同一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这便是“合同争议”。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是惟一的。
商家提供的单方“解释”实质上只是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商家不应享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2、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商...全部
“最终解释权”不是一种权利,我们可以从合同解释理论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2、从合同解释理论上看,对合同的理解不等于对合同的解释,更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
合同的解释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
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对于同一合同条款可能有两个以上解释,这便是“合同争议”。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也就是司法机关行使对合同的解释是惟一的。
商家提供的单方“解释”实质上只是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而非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商家不应享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2、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商家在促销活动提出的促销条件在为顾客接受时,这附加于买卖合同之中,使该合同成为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合同,都存在因缔约双方地位不平等而导致合同内容丧失公平性的可能,因为格式条款是由具有强势地位的当事人单方拟定出来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所以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为无效条款,是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如果承认商场单方提供的规定由商场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有效,则意味着一旦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商场单方的解释为准。这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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